產品描述
2021年德國包裝法修正案重要修改
修正案生效,但作以下修改:
新生產商不受系統參與的包裝義務(例如,運輸或可重復使用的包裝)
記錄回收和回收義務的履行情況,并建立適當的自我監督機制
擁有足夠的“財務和組織資源”履行這些職責,并建FDA認證立適當的自律機制
較終分銷商必須就退貨可能性向較終消費者提出建議
服務包裝
仍有可能將生產者義務委托給上游分銷商
指派授權代表(自愿)
這項新規則旨在使在德國沒有分支機構或注冊辦事處的生產商**履行其義務,允許他們將特定職責委托給*的歐盟授權代表(AR):
僅可提交數量報告(登記仍由生產商負責)
AR以自己的名義執行任務。
AR必須在德國建立。
作業應以書面形式和德語提交
押金和返還義務的延長
所有單向飲料瓶和飲料罐的強制押金(填充乳制品的單向飲料瓶的豁免:自2024年1月1日起的義務)
提供可重復使用的替代品(及其回收)
適用于較終分銷商:除了一次性塑料食品包裝和一次性飲料杯外,承諾提供并指明替代且不“*昂貴”的可重復使用包裝
適用于小公司:應告知客戶,產品可以裝在終端消費者帶來的可重復使用的容器中,作為一次性包裝的替代品
僅收回“自有”可回收包裝的義務
生產者注冊要求的變更
向*機構“Zentrale Stelle Verpackungsregister”登記所有包裝(如運輸和可重復使用包裝)
履行數字市場和履行服務提供商的義務
較初的分銷商仍有義務自行其包裝
適用于電子市場運營商(定義見UstG§25*5段和*6段):未授權提供未注冊和未授權包裝
適用于履行服務提供商:不允許對未注冊制造商和未授權包裝進行操作
較低回收含量
禁止銷售含有**25%再生塑料的PET瓶(從2030年1月1日起,禁止銷售含有**30%再生塑料的所有單向飲料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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